深圳特區(qū)報2019年02月12日訊 11日,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監(jiān)管部發(fā)布《關于強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內幕交易防控相關問題與解答》稱,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相關主體,應當切實履行保密義務,做好重組信息管理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
根據(jù)監(jiān)管要求,上市公司應當于首次披露重組事項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前述首次披露重組事項是指首次披露籌劃重組、披露重組預案或披露重組報告書孰早時點。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組事項至披露重組報告書期間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終止重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組事項未披露標的資產主要財務指標、預估值、擬定價等重要要素的,應當于披露重組方案重大變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時補充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組事項后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證券交易所可以視情況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