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婚前買房只寫她名字離婚兩手空空他不肯
此房如何分割,法院作出判決
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wǎng)2021年07月26日訊(深圳商報首席記者 包力)深圳一對男女離婚時因為房子鬧上了法庭,房子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所買,寫在女方名下,離婚時男方卻不甘凈身出戶。近日,福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歸女方所有,由女方向男方支付房屋補償款。
原告朱某(女)和被告歐某(男)在大學時期相識相戀,經過十年愛情長跑,終于在2013年11月登記結婚。兩人一起置辦家具電器,共同居住在朱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里。2019年9月,兩人因感情不合,向福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離婚爭議點就是朱某名下這套房產。
兩人唇槍舌劍,對簿公堂。
朱某說:“這套房是我在婚前2012年8月16日買的,購房總額139萬余元,產權100%登記在我的名下!”
歐某說:“房子是我們一起挑選的,首付42萬多,2012年7月我打了一筆首付款7.5萬元,8月我又打了一筆首付款10萬元。”
朱某說:“那錢是用于首付了,但那屬于你給我的經濟幫助!不能算作購房款。我媽在2012年7月墊付了20萬首付款給我買房?!?/p>
歐某說:“我2012年9月、10月又相繼給你轉了兩筆錢,一共17.76萬元,都轉到你的還貸賬戶上了,這兩筆錢就是為了還你媽的墊付款。”
朱某說:“那是彩禮錢,屬于贈與性質,跟房子無關。”
歐某說:“彩禮錢,我爸已經另外給了?!?/p>
……
朱某認為,這房子是自己婚前以個人名義買的,就應該歸其個人所有,男方只能分割結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和財產增值部分。
歐某則堅持認為,雖然房子是在女方名下,但自己婚前婚后都對房子出資了,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辦案法官指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于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并無爭議,對于雙方婚前有無共同買房合意及是否存在共同出資問題爭議較大。
經審理查明后,法院認為,雖然涉案房產購買于雙方結婚前并登記在朱某個人名下,但該房產確系雙方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合意購買并共同出資,且客觀上雙方購房不久即登記結婚并共同居住在房產內,該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本著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并綜合考慮雙方對房產的出資情況及雙方目前經濟情況,法院酌情確定男女雙方平均分割上述房產。因房產登記在朱某名下且目前由朱某實際居住使用,法院判令該房產歸朱某所有,由朱某向歐某支付房屋補償款。
本案涉案房產系朱某于婚前以其個人名義購買,朱某認為房產應為其個人所有,歐某僅能分割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法院認為,涉案房產雖系女方婚前購買且登記于女方一人名下,但應結合男、女雙方的購房合意、購房用途、款項來源、購房后有無實際居住等因素綜合判斷房產歸屬。
朱某稱,歐某僅能分割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guī)定,該種情況適用于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情形,而本案系雙方合意購房并共同出資首付款,故不適用該條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