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先試意義重大 破產改革邁出關鍵一步
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意見,支持深圳開展破產制度改革試點,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
數據顯示,目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的個人破產申請已超過600件,與企業(yè)破產案件相比,債務規(guī)模較小,申請主體主要是有創(chuàng)辦或者經營企業(yè)經歷的中青年人。
“從條例制定到第一案裁定生效,這是我國破產制度的標志性事件。”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秘書長徐陽光說,深圳在個人破產領域的先行先試具有開創(chuàng)意義,為填補我國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空白邁出了關鍵一步。
徐陽光表示,當前,溫州、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個人債務清理工作,來自深圳的個人破產案例具有示范意義,展示了個人破產案件申請、審查、裁定的法定流程,為其他地區(qū)乃至全國立法提供了經驗借鑒。
送達的裁定書(新華社記者 李思佳 攝)
破產不等于賴賬 加大對逃廢債的打擊力度
個人破產制度是如何運行的?是否為欠錢不還的“老賴”提供了逃避債務的空間?事實上,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有望規(guī)避這些風險。
《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規(guī)定,個人破產類型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文錦案件為例,由于他未來有可預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產、免除其債務,而是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益。
當債務人明確缺乏或者喪失償債能力時,法院就會傾向于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但這也并不意味著簡單地免去債務。條例規(guī)定了多種不能免除的債務和不能免責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費、賭博等行為而承擔重大債務或者使財產顯著減少,即便個人破產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債務。
此外,當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之日起,債務人要面臨一個最短三年、最長五年的免責考察期。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的多種行為和權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費、不能擔任部分公司高管等,只有遵守各項規(guī)定、順利通過免責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債務。
法律專家建議,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間要加強協作,推動信息共享,還要細化案件受理標準,完善個人信用及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對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推動個人破產欺詐行為“入刑”,讓惡意逃債的“老賴”無處可躲。
“個人破產程序會對債務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全方位的詳細調查比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只會更加透明,想要借助個人破產程序轉移財產逃廢債是打錯了算盤。”徐陽光說。
記者:陳宇軒、李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