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在學習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強新時代少年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賀榮表示:對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要堅決依法嚴懲;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一般不得假釋,認罪認罰從寬要依法從嚴控制,減刑要依法從嚴控制;對性質(zhì)惡劣、危害重大者,該判處重刑乃至死刑要堅決依法判處,絕不姑息,絕不手軟,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兒童的法治氛圍。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國的未來。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已經(jīng)為人所不齒,性侵未成年人,尤為人所痛恨。每有未成年人被摧殘被踐踏,總能喚起公眾的惻隱之心;痛斥喪盡天良的犯罪分子禽獸不如。為保護未成年不受性侵,多嚴格的法律,公眾都覺得理所應當;處罰實施性侵的罪犯,再重的懲罰,公眾還覺得有余辜。事實上,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各級法院始終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堅決打擊損害少年兒童權益、破壞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違法行為,確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保護、優(yōu)先保護。最大化、特殊、優(yōu)先等詞語,足以說明保護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打擊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
2019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起訴成年人強奸未成年人犯罪12912人,起訴猥褻兒童犯罪5124人,起訴強制猥褻、侮辱未成年人犯罪1302人,三組數(shù)據(jù)較上年度均有大幅增加。這一方面證明了司法機關打擊力度的加大,同時也說明保護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形勢嚴峻,任重道遠。
打擊犯罪,并非懲罰力度越大越好,罰當其罪,是司法重要原則之一。何以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內(nèi),要加大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懲罰力度?除了適用法律條文時適度從嚴從重,此次提出的兩個“一般”,即“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一般不得假釋”,意義很不一般。這是依據(jù)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做出的重要決定,有利于形成更為強大的震懾力,為未成年人免受性侵戕害提供更多安全保護。
一般不得適用緩刑,意味著認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性質(zhì)極為惡劣,而且也不管其是否繼續(xù)危害社會。有此罪行,就要依法判決,判決了就要執(zhí)行,不講條件,不給機會;一般不得假釋,意味著基本上與提前釋放無緣,必須老老實實服滿刑期。正如很多受性侵孩子父母主張的:不需要金錢或者物質(zhì)上的賠償,只想讓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