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者:汪XX
投訴對象:華爾街英語培訓中心(南山區(qū))
商家地址:科學館地鐵站華聯(lián)大廈17樓1721室
處理結(jié)果:調(diào)解失敗
投訴情況:本人汪XX,學號:02172. 課程費用總計40800元。因定課麻煩,銷售向我們介紹課程的時候說隨時隨地都可以約課,但是每次約課都說人滿了,每天對著電腦學習,好不容易和外教見一面,都和外教說不上幾句話,等于自學。2016年1月2日鄭重提交書面申請,要求華爾街退還本人預付款按照合同7個級別,總計費用40800元,一個級別就是5828.57.本人學習1.5個級別費用為:8742.86元,剩余課程費用32057.14元。華爾街卻只退我16800元,本人簽署的英語培訓合同,購買的是培訓課程,華爾街英語對應收取的是課程費用,但在退學時,華爾街英語不按照培訓課程計算退款,卻按照時間計算,費用計算標準明顯前后矛盾。按照《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尊續(xù)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在廣州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終字第662號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中,已明確:學員支付的課程費用屬于預付款,學員在退學后要求華爾街英語退還學員多預付的課程費用并不違背公平等價有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