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燕子”趙薇因為涉嫌信披違規(guī)而被證監(jiān)會處以頂格罰款和市場禁入一案,表明當前監(jiān)管部門對于高杠桿收購仍然保持監(jiān)管高壓態(tài)勢。與此同時,這一案件也凸顯了資本市場違法成本和違法收益嚴重失衡的軟肋,亟待相關法律提供更多的支持。
根據披露,在本案中,龍薇傳媒注冊資金僅200萬元,成立后一個多月即擬收購境內市值達100億元上市公司29.135%的股份,收購方案中自有資金6000萬元,其余均為借入資金,杠桿比例高達51倍,這本質上是一個“空手套白狼”的游戲。監(jiān)管部門認為,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證監(jiān)會給予頂格處罰,表明監(jiān)管部門對于高杠桿收購隱藏的巨大風險保持監(jiān)管高壓態(tài)勢。從過去的經驗看,在一些杠桿收購案中,收購主體往往通過夾層或劣后資金安排設置復合杠桿,以放大杠桿倍數,隱藏巨大風險,監(jiān)管難以徹底穿透。
不過,本案也凸顯當前證券市場在杠桿收購、違規(guī)行為處罰以及投資者保護方面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一方面,對趙薇夫婦的60萬元罰款,在法律層面已經屬于頂格處罰,但是在廣大股民看來仍然過于輕微。實際上,按照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于信息披露違規(guī),在處罰金額上證監(jiān)會最多只能對上市公司處以60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30萬元罰款。這一罰款數額上限,同收購成功后可能帶來的巨大收益相比,顯然只是“撓癢癢”。而且,趙薇作為社會公眾人物,涉嫌違法違規(guī),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這一情況,凸顯了資本市場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處罰結果之間的不適應性,違法成本和違法收益之間的不匹配性。實際上,信息披露違法的處罰金額長期處于較低水平,違法成本較為低廉已經無法起到震懾市場主體的作用。
另一方面,這一案件也表明,當前杠桿收購行為在監(jiān)管標準上仍然不夠明確。據業(yè)內人士介紹,原《公司法》對包括并購重組在內的投資額有“不得超過凈資產50%”的限制,但現行《公司法》僅籠統(tǒng)規(guī)定“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在法律上,當前缺乏對于高杠桿收購的硬性約束條文。
從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層面來看,目前已有10名律師公開發(fā)布征集聲明,擬對萬家文化及連帶責任人趙薇等提起集體訴訟,進行索賠。從法律層面來看,中國已經有了共同訴訟制度,但據司法界人士介紹,在司法實務中,證券民事類案件雖然整體較為流暢,但是一些標準還是十幾年前的,需要進行調整。另一方面,還應當推動證券投資者民事訴訟索賠的簡化,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
筆者認為,趙薇一案表明中國證券市場的監(jiān)管特別是信息披露的監(jiān)管要有效,就必須對現有的資本市場法律體系進行完善,加大法律供給,特別是涉及對違法違規(guī)主體的處罰,要與時俱進,大幅提高違法成本,讓市場監(jiān)管真正“長牙齒”,讓違規(guī)違法者真正“傷筋動骨”付出重大代價,對市場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真正起到震懾作用。